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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液未标注启封、失效日期 福州一家诊所被罚款

2023-09-05 10:01:55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王光慧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福州某中医内科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配药柜内碘皮肤消毒液、酒精消毒液、碘伏消毒液等均未标注启封日期与失效日期。

鉴于当事人未执行《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规定,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天;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徐敏 陈冠龙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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