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21-07-26 18:43:31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闽江是福州的母亲河,加强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要求,着力打造造福福州人民的“幸福闽江”,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安全保障等工作,加快建设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闽江”。

  二、工作目标

  2021年—2022年,闽江干流福州段Ⅰ—Ⅲ类水质比例稳定在100%以上;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2021年底前达到91%,2022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底,城区内河水质主要指标全面消灭V类水。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22年底,闽江流域福州段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三、治理范围

  以闽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综合治理。主要包括闽江干流福州段,大樟溪、梅溪、溪源江、安仁溪、穆源溪、大目溪、上寨溪、小目溪、安平浦、荆溪、淘江、上下洞江、莲柄港等13条主要支流,以及未达到Ⅲ类水质或水质不稳定的小流域,水口水库等重点湖库;覆盖闽清、闽侯、永泰、福清、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长乐、连江等11个县(市)区和高新区,共114个乡镇(街道)。

  四、工作任务

  重点实施6项攻坚战,开展11项专项工作。计划实施治理项目74个,其中在建项目59个、长效管理项目4个,拟建项目11个。计划总投资148.6095亿元,其中到2020年底已完成投资74.3103亿元,计划2021年完成投资36.1132亿元、2022年完成投资29.3986亿元、2023年完成投资7.4574亿元、2024年完成投资1.33亿元。计划2021年完成项目建设44个、2022年完成项目建设17个、2023年至2025年完成项目建设9个。

  (一)推进污染源头治理

  1.实施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排查治理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及潜在环境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建立“一区一档”。按照工业园区标准化创建要求,加快园区雨污水管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确保全收集全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高新技术开发区要鼓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技术研发,并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项目准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加快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尚未入驻企业的园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入驻工业企业投产前同步建成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闽侯县门口工业园区要继续巩固整改成效,切实落实长效管理机制。2022年底基本实现流域内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

  2.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攻坚战。持续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工作,落实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加大力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施土壤生态环境修复,着力解决因农业种植过量施用化肥农药导致土壤酸化、水土流失污染水体等问题。2021—2022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消减2%以上;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3%、95%。

  责任单位: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3.实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攻坚战。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禁止在禁养区内开展水产养殖,并与水产养殖证发放相结合,强化日常巡查,防止反弹复养。开展淡水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养殖户科学投料投药,规范养殖场尾水处理排放。巩固提升永泰县清凉溪、温泉溪,闽清县濂溪等小流域牛蛙、鳗鱼养殖污染治理成效。2021年底前,完成闽清县水口库区5.3万平方米网箱优化布局和升级改造;2022年,实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尾水处理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4.实施城乡生活污水整治攻坚战。加快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能力。2021年新建、改造、修复污水管网102公里,推进仓山区连坂污水厂一、二期扩能改造和三期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15万吨/日;实施晋安区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扩容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2021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18年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围绕“绿盈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城镇、园区周边和人口相对集中区域的污水,优先采取集中处理措施;人口分散或较少的,结合户厕改造建设标准三格化粪池,尾水就近还林还田。2021年重点推进33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全市“绿盈乡村”分别占比达到70%以上、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的村庄数达到160个,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分别达到72.8%、74%以上。

  责任单位: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5.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强化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实行废水分质分类处理。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企业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根据2020年排查摸底情况,制定污染源清单和分类整治方案,依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予以处置。加快船舶污染防治,推进淘汰强制报废的运输船舶,全面推行国六标准船用柴油,推动水口坝上水上加油船建设。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福州海事局

  6.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城区内河水系治理成果,提升水系周边景观,加快扫尾验收工作。实施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全面推进长乐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高新区城镇内河水体整治;不断巩固闽侯县、长乐区、高新区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清单。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7.开展入河排污口治理。全面溯源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问题,“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分类推进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禁止和限制排污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提升生态修复水平

  8.实施小流域生态治理攻坚战。持续开展小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用生态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复河滩、修复河岸,加快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加大水口水库库区生态治理,控制削减氮磷等污染物,制定完善“水华”等应急处置预案。持续做好坡耕地、崩岗、小流域、废弃矿山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鼓励在闽江干流两岸及其一级支流两岸、水库周边、饮用水水源区一重山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新种乡土、阔叶等树种,加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沿河一重山果园水土流失治理,推广果园生草覆盖栽培技术。2022年底前,闽江流域福州段水土流失率降至6.94%。

  责任单位: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9.开展湿地及无人岛修复。加快闽江河口湿地公园建设,采取生态修复、生态补水、退养还湿(滩)等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修复。鼓励对日处理量5000吨及以上重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要支流入干流口、河流入库口等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加大无人岛巡查管护,维护自然生态。

  责任单位:台江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推动水电站综合改造。加快推动水电站生态改造,加大对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基本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减水脱流问题。加强在线监控和定期通报,严格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加快推进水电站综合评估、分类整治,推动安全隐患严重、生态影响大和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水电站逐步退出。2021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298座水电站综合评估,并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治台账;2022年底前,生态下泄流量执行合格的水电站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马尾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11.打击破坏环境行为。坚持“遏增量、清存量”,持续推进闽江流域“四乱”问题整治,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和暗访,重点排查整治侵占河道、违章搭建、偷排乱排等问题。严格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按批准的规划科学开采和利用河砂资源,落实总量控制,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快清理整治闽江流域沿江两岸一重山范围内非法建设项目,严厉打击非法码头和非法开山采石,清理各类非法和废弃养殖设施。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三)科学合理保护开发

  12.坚持规划引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相关规划要求,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严禁污染企业向上游及支流地区转移。针对河湖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筛选并推动实施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逐步构建以流域控制单元落实各级行政区域责任的全流域空间管控体系,强化水质目标管理。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管理。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13.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用水总量、用水强度管理,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完成闽江流域福州段、大樟溪流域水量分配,全面开展取水设施(工程)核查,对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口实行在线监控。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企业等建设。落实闽江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切实保障闽江干流、重点支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2021年、2022年,闽江福州段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18.21亿立方米、17.0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下降至49立方米、45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局

  14.严格生态保护。加强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珍稀濒危及特有物种分布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善林分结构,每年植树造林6万亩以上,推动闽江流域福州段森林覆盖率稳中有升。严格实行闽江禁渔制度,清理整治闽江流域“三无”船舶,严厉打击炸、毒、电鱼行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建立完善“美丽河湖”和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美丽河湖”建设试点,打造一批具有亲水廊道、文化景观带等设施的“美丽河湖”。

  责任单位: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四)完善安全保障基础

  15.实施城乡饮水安全攻坚战。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推进马尾区、长乐区备用水源建设和水源环境问题整治,不断巩固提升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成效。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整治及保护范围划定,着力巩固好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成效。2021—2022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Ⅲ类以上水质比例保持100%。实施供水保障工程,推进一批水源工程、标准化水厂和管网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加快城乡供水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进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和千人以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率分别达到95%、96%以上,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90%、92%以上。

  责任单位: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16.持续推进防洪、防潮、防涝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防洪体系,加快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防洪四期、六期工程建设,闽江干流防洪标准提升到50—100年一遇;开展连江县琯头镇段防洪工程建设,2021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22年开工建设,建成后防洪标准提升到30年一遇;继续推进闽清县梅溪段整治工程,2021年10月完成塘坂段防洪堤建设,提升梅溪流域防洪标准。实施马尾区百笼水库和仓山区堤防、水闸除险加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巩固提升闽清、永泰两县山洪沟治理,完善监测站网建设,提升山洪灾害防范能力。加快实施福州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确保2022年底完工,提升江北城区防洪治涝能力。

  责任单位: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17.加快推进引调水工程建设。完善水资源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网络,加快推进“一闸三线”工程建设,确保2021年按期向长乐区、闽侯县和东张水库输水,到2022年底新增供水能力7.79亿立方米。继续推进罗源县霍口水库、昌西水库和塘坂引水二期琅岐支线(马尾段)建设,提升水资源调蓄供给能力。实施长乐区朝阳洞拓宽工程建设,为莲柄港河道引水补水。

  责任单位: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指导单位:市水利局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系统、整体、协同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下同)要把闽江流域保护修复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第一责任人,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全力组织动员实施。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构建闽江大保护大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二)突出项目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适时组织“回头看”,围绕河湖水质和管护目标,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水质提升工作方案,落细落实项目清单、资金安排、任务进度,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动态管理。科学制定管理台账,及时开展清单对账销号,对于水质不升反降或未达Ⅲ类及以上优良水质的河流河长,要查找原因,制定针对性的问题整改清单,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加强工作调度。建立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依托河湖水系综合治理指挥部,由市河长办牵头,县级每月、市级每两月召开一次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调度会议,推进治理项目实施。健全通报制度,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县级河长办及时收集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内容,每月初进行全市通报,指导推动工作开展。建立部门挂钩包县机制,市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领导,每月至少一次下沉到挂钩县(市)区督导治理项目进展。实行项目优先保障制度,对纳入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项目,参照重点项目管理,优先保障、加快推进。

  (四)加强监测执法。健全完善闽江水环境监测网络,水质异常及时预警,相关河长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加强闽江干流、小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和城区内河水质监测,推广应用无人机辅助巡河。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闽江流域违法排污、破坏林地、违法采砂等行为。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落实,保障闽江生态环境安全。

  (五)严格督查考核。每年底市河长办负责组织评估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效,评估结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河长制考核,考核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对考核优秀县(市)区予以奖励。各级河长办和督查、效能机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治理项目推进、河湖日常管理等工作,发现问题予以通报曝光,对综合治理项目滞后的予以红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被红牌警告的,在年度河湖长制考核中扣分。

  (六)引导全民共治。实时公开水质状况、工作推进动态,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收集社会各界举报投诉信息,及时回应热点难点。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广生态环境治理技术,不断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质量。强化宣传发动,多渠道宣传闽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建言献策,鼓励企业家、民间乡贤参与治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共建“幸福闽江”。

【责任编辑:马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