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批发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 (含)以上的高成长性批发业企业。
2.零售业:2019年(或 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 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零售业企业。
3.住宿餐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住宿餐饮业企业。
4.物流业企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物流业企业。
5.其他服务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 (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1.给予稳定发展扶持。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3.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百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4.土地要素供给。
5.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另行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授予“招商大使”荣誉。
6.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2 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服务业招商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3.计算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