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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汽车租赁门槛提高 须通过运管部门许可
2014-06-26 08:11:34  作者:陈曦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6月26日讯 我市4月开始对汽车租赁企业进行规范管理,从事汽车租赁的企业除了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需到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许可。但截至目前,我市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办理了许可。省交通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汽车租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自有10辆以上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汽车,且车辆年检合格的企业,均予以许可,为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根据今年起实施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且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企业还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但截至目前,我市从事汽车租赁的近500家企业,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主动办理许可。

  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车辆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用车”,保险费较低,如果要将性质变更为“汽车租赁”,保险费将变高,相应的经营成本也会增加。因此,由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一些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者出于经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仍未办理许可。

  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汽车租赁管理的通知》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汽车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租赁车辆产权归属、核载人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符合条件的,即予配发。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运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是否许可。

  按照相关规定,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陈曦)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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