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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14-02-26 07:29:29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5日获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可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详细内容可见本报2月19日A6版报道)。

  据了解,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定额的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补贴标准方面,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省级统筹范围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月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额的30%,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的50%。如201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78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39元。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下一年度1月份申报),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新闻链接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原件、复印件;申请补贴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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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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