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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出租车企业收购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经营权
2013-10-11 22:34:40  作者:黄凌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1日获悉,《福州市出租车企业管理和驾驶员从业管理的暂行实施细则》日前出台。新规提高了出租车司机从业门槛,并鼓励出租车企业收购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经营权,以扩大规模,提升等级。

  根据2008年印发的《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只要经过职业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并领取服务监督卡后,就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新规要求,驾驶员经过职业培训合格后,还必须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3年。其中,全国公共科目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考试合格后可申领相关的客运资格证,经道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

  服务上,新规对出租车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台了更严厉的处罚办法。若出租车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情节严重的或在1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罚次数达2次的,将被取消客运资格并收回服务监督卡,3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运营。这些相关规定包括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的;存在“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等拒载行为之一的;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无故绕行的;在运输乘客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转借、出租或者涂改客运资格证的。

  新规还鼓励、扶持出租车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等级。到明年9月前,二级资质以上企业收购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个体出租车的,将从福州市出租车投放总量中按收购数量给予同等数量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奖励。明年9月后按年度收购数量的50%鼓励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奖励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无偿使用10年,期满后由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而收购的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经营权自转移登记之日起,可无偿使用10年,并可无偿续展10年。20年期满后同样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此外,今年底前完成对自有车辆在200辆以下出租车企业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进行收购或整合的,也将给予奖励扶持。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黄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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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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