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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人莫名成为公司“股东” 为何身份被冒用却毫不知情?

2023-07-12 15:26:37来源:央视新闻

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一夜之间成为公司股东,被冒名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反而可能面临承担债务、民事纠纷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帮助48个被冒名者,化解了这样一起工商登记行政争议案。

2022年9月,吉林某地公务人员杨某,被纳入了副科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很快人事程序进入到了政治审查环节,这时杨某却收到考察部门的通知称,需要其说明涉嫌经商办企业的违纪情况,杨某感到非常意外。

当事人 杨某:(说)这个企业我是一个股东,而且是合伙的股东。我感到很诧异,我本人并没有进行投资,怎么会出现企业呢?公务员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这是公务员法规定的。

杨某查询之后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赫然出现在江苏镇江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里,而自己根本不认识这家公司的人,更没有去过江苏镇江。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杨某,聘请了律师向这家公司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自己的股东身份。但是过程并不顺利,相关部门拒绝了申请。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刘刚:(当年)这家投资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的时候,程序合法,手续也是齐全的,当时杨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是被冒用的,因此(当时)是不同意撤销的。

无奈之下,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此问题,故裁定驳回起诉。杨某转而又向镇江市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虑到这起跨地域案件情况复杂,今年3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联合涉案属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后,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姚磊: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明杨某身份是否被冒用?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企业登记材料中杨某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签字?

围绕案件审查重点,办案检察官调阅案卷,多次走访行政审批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展开了调查。

找到关键证人 查清冒名谜团

在对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走访的同时,办案检察官注意到,要查清杨某是不是公司股东,还有一个关键证人,那就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过调查,检察官找到了时任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等工作人员。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陈某等人说出了实情。

时任A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某:包括杨某在内,身份证都是通过网上(买卖),还有丢失的获得的,中介说所有东西都可以代办,都不是真实的。

据陈某说,这家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持股平台,按照投资方要求,该平台必须满足规定的股东数量才能完成接下来的融资流程。2019年7月,急需资金融入的陈某委托公司登记代办中介机构伪造了一份含有48名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企业登记材料。

时任A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某:当时登记不需要身份证原件,只要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后来就安排工作人员张某、钱某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了企业股东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名都是找人代签的。

为了印证陈某所说的话,办案检察官调取了杨某的出行记录,证实杨某从未来过这家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镇江丹徒辖区。同时,通过对企业登记材料中的杨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检察机关发现杨某的真实笔迹与材料中签署的名字笔迹不符。

江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副主任 王文新:经过笔迹比对检验,杨某上面的签名和她本人样本字迹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不是杨某本人所写。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裴娅颖:同时我们通过调取该公司银行的流水,社保信息等发现,A公司并没有对外实际经营,对外也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实则是一家空壳公司。

身份被冒用 其他47名“股东”毫不知情

至此,杨某“股东”身份的来龙去脉终于真相大白,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也重新启动了对杨某的干部任用考察程序。但是事情到此并未结束,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除了杨某外,该公司其他47名股东,几乎也对自己的身份被冒用毫不知情。

为了解决另外47名被冒名的股东的问题,2023年4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由行政审批局、司法局、专家学者、律师代表、人大代表等一起参加的案件研讨会。研讨人员发现,想要同时撤销其他47名被冒名的股东身份,可以通过申请注销公司来彻底解决,但是,这一办法实际上并不可行。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姚磊: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注销公司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A投资有限公司都是被冒用的股东而且他们分布在全国不同地方,有的是四川、贵州、黑龙江,有的甚至无法联系,所以根本无法召开股东会。

为切实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研讨人员最终商讨确定,由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制发检察建议,由登记机关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刘刚:在5月16日的时候,我们已经开始了分批公示,分批撤销,截至目前,48名被冒名的股东已经全部撤销完毕。

另外,由于该48人被冒名以股东身份登记了这家投资有限公司,这也导致所有人都需要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向丹徒区税务局发出协查函,建议妥善处理杨某等人相关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李雪丰:经过跟纳税人的电话联系以及各业务股室之间的协调,形成了一套专项的应对方案,现在已经把包括杨某在内的48个人出现的该问题全部进行了解决。

完善企业工商登记 联合出台监管措施

据了解,本案中违法盗用他人信息的某公司总经理陈某和代理中介的犯罪线索,日前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而针对本案中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也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为加强诉源治理,完善企业工商登记制度,今年5月28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丹徒区行政审批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由检察院向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等内容。

事实上,为了防止此类“被冒名”行为的发生,2022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旭东:下一步,检察机关还要以办理该案类案为契机,通过常态化深入开展冒名工商登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护航民生民利,维护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徐昕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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