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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以房抵押要登记

2023-05-23 08:29:00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近日,李四(化名)因生意周转向伍先生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以李四名下一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签约后,李四以双方是多年朋友,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且愿意将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伍先生保管等为借口,说服伍先生暂时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

由于李四无法按时还款,伍先生要求李四变卖该不动产承担债务,却发现李四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后又以同一处不动产向陆先生进行了民间借贷,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虽然伍先生的债权产生在前,但该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要优先用于偿还陆先生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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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仅要办,更要及时办。不办理抵押权登记虽然不会使得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但可能产生产权转移不受到限制、未登记的债权人受偿顺序将后于登记的债权人等后果。(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诗苑)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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