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重大“三维”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http://biz.fznews.com.cn   2012-10-30 12:29:01      【字号

     榕委【201273

为实施大开放战略,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三维”对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大“三维”项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突出敢奖原则,带动全市上下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服务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突出重奖原则,重点奖励引进的“三维”项目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奖准原则,重在实效、重在质量,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

二、奖励对象

引进重大“三维”项目有功的市直部门、县(市)区和社会引荐人。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重大“三维”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以在我市纳税为前提,招商引资奖励须在项目动建后(即项目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并实际开工建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和项目落户县(市)区。总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的实际到资额为准。增资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引进重大“三维”项目有功的市直部门、县(市)区由市投资促进局认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社会引荐人由项目落户县(市)区认定,并按实际贡献大小从项目落户县(市)区获得的奖励额度中列支,最高不超过40%

(一)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内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总投资内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1亿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总投资内资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2亿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总投资内资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3亿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40万元;总投资内资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5亿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5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总投资内资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30亿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

(二)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台湾百大企业投资项目。

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和台湾百大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内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三)引进总部或独立法人地区总部项目。

注册资本内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注册资本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四)对引进重大“三维”项目有特殊贡献的,如引进完善产业链关键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奖励。

四、奖励实施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评比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每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引进重大“三维”项目有功的市直部门、县(市)区和社会引荐人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

(二)《福州市重大“三维”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另行制定。

(三)“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

【责任编辑:宣调处】